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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事业单位(三个)怎么样?
做GIS最多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的是国家测绘局海南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很好,但是一般要研究生以上学历,最近在做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的天地图框架和数字海南都应该是地理信息中心牵头在做,还有智慧旅游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称改革工作的项目等等,如果可以进去还是很不错的,住房公积金也很高
非测绘专业做测绘工作四年,刚拿到测绘本科文凭1,可以马上评助�
可以。
非测绘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一年后认定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年后可评助工,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转正后即可评助工。详见《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节选。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客观、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报,经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分级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由职改(人事)部门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具体条件是: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大学本科毕业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博士后期满出站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报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认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学历满一年后方可申报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下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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