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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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开始实施,下面是我整理的办法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 *** 。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 *** 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如下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中级职称评审工程师、政工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取得助理级职称后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4年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资历的限制;技能人才获得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2)论文要求:取得助理级职称后,近四年发表的论文,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发表于公司技术论文集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2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2000字以上;助理职称证书扫描件;毕业证、学位证书扫描件。
2、副高级职称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5年;技能人才获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2)论文要求:取得中级职称后,论文为近5年发表,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3000--4000字;工程师职称证书扫描件及发文、毕业证、学位证书、任中层后全部任职文件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 *** 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 *** 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 *** 其福建职称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第二章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第七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 *** 、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建设活动,承担安全保密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 *** 所承揽的业务。第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并且签订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第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实际需求,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与策划设计,对咨询服务与设计质量负责,并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第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招标 *** 单位应当根据招标 *** 合同的约定,在 *** 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集成单位应当依照信息系统工程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并对集成质量负责,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集成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集成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级以上人民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执行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同级人民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抄送县级以上人民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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