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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评审费通知怎么写
各招标采购单位、 *** 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苏州市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合理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苏州市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根据《关于规范部门(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规定苏州市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支付范围
凡参加招标采购评标,招标采购文件论证,进口产品、采购方式论证,质疑、异议、投诉复审(复核、论证)等活动(以下统称评审活动)的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可以按本通知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二、支付标准
按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间计算评审劳务费。评审活动时间从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起,至提交最终评审或论证报告时止。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市内专家:评标或论证时间3小时(含)以内,为400元/人次。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评审活动8小时以内总计不超过800元。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参加评审活动,劳务费减半发放。代表部门(单位)履职参加评审的(未通过专家库抽取),不得发放劳务费。
2、义乌市外专家按专家工作地(或常驻地)地域包干方式支付评审劳务费
3、评审活动超过8小时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超过1小时增加150元/人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专家小组组长视情增加100元/人次。
4、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正常开标的,或到评标现场后需回避的,或因专家自动抽取通知系统误抽、多抽等原因导致专家未参与评标的,按专家工作地(或常驻地)地域支付
5、按上述标准支付劳务费后原则上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住宿费。
6、因工作实际确需聘请浙江省外国内知名专家的,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为2200元/人次,并可根据专家往返工作地(或常驻地)与本市之间的二等高铁票及每跨一天340元计付“额外劳务费”。
三、支付方式与程序
市财政资金安排经费的集中采购项目,由 *** 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 采购中心 *** 的分散采购项目、非市财政资金安排经费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社会中介机构 *** 的分散采购项目、工程招标项目按 *** 服务合同的约定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 *** 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 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现行惯例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劳务费,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评审劳务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扣除或不予支付情形
1、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迟到和早退。因评审专家迟到,但不影响评审工作的,使用单位扣除评审劳务费100元,其行为在《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予以记录。
2、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费,其行为在《评审专家工作评价表》予以记录,并报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相关处理:
(1)不按照法律法规或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经 *** 机构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而拒不纠正,导致废标或招标采购活动中止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
(3)评审活动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字或签署意见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五、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 *** 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以其他名义支付劳务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明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家评审费发放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xx市 *** 采购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xx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之一,质量至上。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
当前,监理工作普遍存在价格竞争无序、作用发挥不足、科技应用欠缺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开展,长远来看也无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 *** 投资及非 *** 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另外, *** 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 *** 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
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
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
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上班时间是多少
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
上班时间:早上8.30、下午4.30
地址:东大街284-288号人才大厦
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
机构职能:
1.承担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
2.负责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工程副高职称和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园林、交通、医药、轻工、纺织丝绸、水利水务、人民调解等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整理公示和上报。
3.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相关系列专家进行职称评审工作,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
4.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
5.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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