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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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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第五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第八条 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十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定

监理工程师如何评审职称吗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火电 送变电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工建、热机、电气、热控等设计:变电、线路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

、线路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调试工程经济工程经济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以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略

注册监理工程师如何评中级职称的

监理⼯程师中级职称的评定流程

中级职称评定流程

1.确认申报条件:⾸先确认申报条件是否达到,这个主要是学历,专业,⼯作经验!

2.安排:⾃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作⽂件下发后,申报⼈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初步审核,并统⼀上报时间。

3.申报:要求申报⼈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总结,所需要上报的评审材料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规范整齐、保证质量,并按规定加盖单位的公章。

4.审核:认真审核专业技术⼈员申报的各种材料,特别对申报⾼级职称和重点专业的⼈员,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执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 、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想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请问工程类中级职称怎么评审?

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不是通过考试考取的,而是向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的。

一、申报人需要达到的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四)获得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申报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事业单位现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初级职称工资兑现审批表;企业人员提供用工合同。如事业单位人员假冒企业人员申报的,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并取消中级职称资格;

(二)学历证书及佐证材料;毕业专业不对口的,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在高校、高职、高专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或由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有效佐证材料;

(三)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四)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岗位任职合格证明》;

(五)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成果等,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专利证书、批准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表明本人从事专业有关的贡献、成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证明及佐证材料。

(七)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八)高技能人才需提供资格证书,并填写《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还需提供聘任证书(合同)及工资兑现审批表。

(九)其他材料:个人申请(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本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单位推荐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业务总结;《个人信息确认表》(个人签字,工作单位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要考监理工程师,要先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这是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的必备条件。参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十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参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参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 *** - 做好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建筑网官网 - 2018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 ***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