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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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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 *** ,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以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主管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设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为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须有持证人员的签名,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核部门不予受理。第七条 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第三章 考试及申请条件第八条 凡申请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均应参照资格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二次。第九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第十条 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根据目前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含10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初审和推荐,报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经全国公路工作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第四章 罚则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格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持证上岗”制度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申请报告(略)。

工程造价初级职称评审有哪些要求?

工程造价初级职称评审有哪些要求?工程造价初级职称评审需要有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初级职称证以及工作年限和个人的简历什么的就可以工程造价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专业怎么评中级职称

1、造价工程师考试形式和内容、含金量不会改变;

2、拥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在企业内部的职级等同于中级职称,但不能直接领证或者以它为评中级职称的依据;

3、中级职称属于职级名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能力。考取造价工程师后如再想评中级职称,需单独按照评审规则评取。跟考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两条线,互不影响,此处的中级应该是在造价工程师这条线上做了一个级别划分;

4、2016年取消造价员考试后,通过抓取各行业会议信息及领导讲话信息,对造价员考试的后续变动,现在有两种说法,之一种是改成助理造价工程师,但迟迟未动;第二种是改成二级造价工程师,但也还没消息,而现在官方又发布“造价工程师(中级)”的信息,这一举措说明部委内部应该有了确定的信号,小编认为,今年造价员很有可能改为初级造价工程师并安排考试,知情人士也说这是个改动的大方向。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对此信息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但是,联想再多,跟造价工程师考试关系不大,该难还是难。所以,认真备考才是王道,勿被外事分心,争取今年一次通关。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 *** 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