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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调整

职称一年一评!一定要把握时间准备好材料,还需要论文,业绩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提前准备,为了材料齐全提高通过率,通过的人才很多都是提前半年至1年开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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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职称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细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系统

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2022

2022年安徽省中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和申报评审流程

一、2022年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专业及类别:(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2.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

3.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4.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5.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6.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7.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8.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9.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10.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安徽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探索把贡献率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努力构建活力迸发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为人才发展松绑减负,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发挥好塌瞎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出台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系列人才评价标准条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今年开展自科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列(专业)中,增设技术经纪人类别,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孵化、评价、运营、咨询、服务、研究等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各市、省直各相关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成长规律,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和论文、项目、专利、创新成果等同样的权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快修订相关评价标准和条件,细化、实化、规范化相应评价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在安徽落地转化。

(三)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四)规范委托评审程序。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拆袭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 *** 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皖单位或外省驻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团御空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五)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采取 *** 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资讯中心”栏(或直接打开网址由“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并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省人社厅公开征集的7个选题中任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需课学习后,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打印合格证书。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采用 *** 学习和集中面授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持续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对全省5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工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适时增设。

(六)健 *** 称评审公共服务体系。今年起,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栏目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从职称系统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快推进历史数据归集工作,按照 “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从近及远”方式,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进资格证书补(换)发网上申请核发工作,优化证书发放流程,提高证书办理效率。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做好职称 *** 维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要建立职称 *** 工作台账,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八)强化职称评审巡查工作。为进一步确保职称评审权限“下得去、接得住、落得实”,持续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地方和单位的监管巡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审结果有效使用。会同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自主评审单位进行巡查。巡查要求以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抓手,以承接下放评审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为重点,以事前、事中、事后和综合巡查为载体,深入了解各地、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巡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巡查结果予以使用,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单位或个人违反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审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做到逐级推荐审核,严格执行评审制度,落实审核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格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评审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风险测评,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落实优惠政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民营企业、援派、乡村振兴、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同类别人才,各地、各部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倾斜激励政策。今年将视情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商协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创新创业赛、揭榜领题赛等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出站博士后认定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能力条件。

(六)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七)加大宣传力度。自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配套出台多项职称政策,但仍有部分基层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对政策不了解的情况,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力促职称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增加专业技术人才对职称政策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知晓度,提升执行力。

(八)把握时间节点。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7月份开始,各高评会需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未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2021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调整?

2021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没有调整,按照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具体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原则上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 *** ( *** )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以上内容参考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如下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细则

1.助理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细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细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份(仔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经历,资料上报后无法修改)。

2.身**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相关证书及其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细则他书面证明材料彩色扫描或复印件。

3.近期2寸蓝底数码免冠照片底片或扫描件。

4.申报中、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如没有职称,视工作年限而定)。

5.评审周期为1-2个月。当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评定颁发。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的招标投标制度和保证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库是指由在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方面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委。

入库的成员即为评委,其主要作用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 ,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评标报告。第三条 在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评委库评委的产生:

在本人自愿、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各地聘请,聘期为两年。由招标单位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第五条 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工作、热爱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能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并能听取不同意见;

(三)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并服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 *** 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第六条 评委的权力和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招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 ,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预;

(三)参与所在评标小组,在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结果,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二)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保密。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但不得从社会或者其他单位邀请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得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补抽。

(一)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评委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第八条 评委确定后,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第九条 各地均应按照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登记表》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资格证书》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发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总库。

各地对本地区评委库内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他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选定评委。第十条 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暂按照50-200元/人次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评委,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将其退出评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