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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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如何考取?考取需要的条件?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考取流程如下:
第六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即考取需要的条件为:考试前需要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 *** 、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除各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外),全国通用,统一编号;各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通用、统一编号。
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场需勘查需要看些什么?
(一)初次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
1、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的任职文件;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职务聘书、技术工人上岗操作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安全评价报告书。
6、压力容器、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服务公约。
8、企业的气源来源情况及燃气质量检验报告。
9、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点)的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员工的岗位技能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审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
1、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审换证申请报告。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职务聘书、技术工人上岗操作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压力容器、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服务公约。
8、企业的气源来源情况及燃气质量检验报告。
9、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点)的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员工的岗位技能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 *** 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更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更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天然气加气站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气瓶充装许可吗?
需要。
办理需要以下材料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
之一、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公司立项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的批复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的批复节能评估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的批复气瓶重装站充装资料。
第二、许可申请(市质监局领取)抗震设防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的批复(省地震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气机、加气柱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测证书及检测报告(含储气井)。
第三、可燃气体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检测报告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毕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相关专业毕业、助工以上职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合同(含社保凭证)。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职称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