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微信号:Zhcm_33lu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第八条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九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 *** 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审查批准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总工程师,应报原资质审查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告。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第十四条 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注销手续的,或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对资质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设立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不超过一年)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报请城市人民 *** 批准后停止运营,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整顿期间,对城市安全供气和供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危害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技术负责人需要什么证

1、技术负责人需要相应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业技术证。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的人员担任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2、工程师以上就能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 。

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燃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查询

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如何考取?考取需要的条件?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考取流程如下:

第六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即考取需要的条件为:考试前需要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 *** 、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除各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外),全国通用,统一编号;各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通用、统一编号。

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 *** 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