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在南汇康桥一个叫上海昌硕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操作工 他们体检要收费的 觉得要去吗 在秀沿路3688号
- 2、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 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 5、上海南汇喜威煤气换不了了
- 6、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我在南汇康桥一个叫上海昌硕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操作工 他们体检要收费的 觉得要去吗 在秀沿路3688号
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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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资结构:
基本工资+生产奖金+职称加给+加班费;
基本工资中专生1200,大专生1300,综合平均工资2000以上;
生产奖金0~100,每月由单位主管根据个人绩效表现评定发放;
入职三个月后的作业员每月50元留任奖金,另外可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发放30或60元的职称加给。
2、中夜班津贴:中班津贴 6元/天;夜班津贴9元/天
3、加班费:小时加班费算法:1120÷21.75÷8×加班费系数(平时加班1.5倍=9.6元,周末加班2倍=12.8元,国定假日3倍=19.3元)
4、年终奖金:每年春节前按当年度工作绩效及整体贡献发放年终奖金。
三.福利待遇
1、贴心的福利:生日礼券、结婚礼金、生育津贴等;
2、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
3、年度各项公司大型活动:晚会、运动会、球类比赛、艺文表演;
4、生活馆各项便利设施:室内篮(羽)球场、网吧、图书馆、韵律教室、便利商店、邮局、各式美食餐厅等。
四.伙食.住宿
1、公司为员工提供优良的住宿生活环境,公寓采取小区式管理,24小时安保,风雨走廊连接公寓和厂房,将园区与厂区融为一体,方便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2、作业员一律住宿,入住宿舍为8人或10人间,宿舍提供独立冷暖空调,每房两间独立卫浴,一楼设置专门宿舍辅导员协助照顾生活,每晚点名制,确保员工安全。每房每月提供50度的免费用电额度,超出部分由舍员共同分摊,水费全免;
3、公司提供一日三餐,在园区和厂区均设有大型的员工餐厅,以满足多样化的用餐需求;
4、以上食、宿费用共计每月130元/人。
五. *** 条件
1、16岁以上、24岁以下,中专、职高(含技校、高中)以上毕业;
2、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0cm以上,矫正视力均需0.8以上;
3、手指灵巧,反应灵活,接受能力强;
4、会讲普通话,有简单的英文基础;
5、能吃苦耐劳,具敬业精神,可配合站立作业及配合上夜班、加班;
6、持有效身份证件。
体检费50元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之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第十六条 市人民 *** 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 *** 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之一条 (目上海南汇挂*职称燃气职位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上海南汇挂*职称燃气职位,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上海南汇挂*职称燃气职位: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海南汇挂*职称燃气职位;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和崇明县(以下统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公安、建设、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上海南汇挂*职称燃气职位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市政局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 (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八条 (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一、第四条之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第二款中的“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修改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二、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三、第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四、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市政”。五、删去第四十三条之一项。六、第五十条之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七、条例中的“市公用局”,均修改为“市市政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上海南汇喜威煤气换不了了
能换。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简称南汇喜威煤气)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春路,家里的上海南汇喜威煤气若需要更换,可直接拨打公司服务热线,会有专业师傅上门服务处理,所以是能换的,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储存液化石油气及其深加工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及其售后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检测、安装、维修及保养。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行行政处罚。
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县(区)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敢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之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 *** 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局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公用局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住宅设计时,应当将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设置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设计条件不具备的除外。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公用局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生产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净化、储存、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
(二)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销售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供应相当于五千户以上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经营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处颁发的供气许可证。
燃气供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下同)取得供气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五)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