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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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江苏省机械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