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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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条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