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水利电力职称属于水利职称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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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参照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是指水利水电建筑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海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对需在全国统一认定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属于本地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第四条 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所属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审查颁发。
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关键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第七条 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第八条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复检。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凡调离本岗位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在其岗位合格证书中加以说明。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调离原岗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岗位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任职岗位性质5年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进行适应性培训后方能重新上岗;5年以上者,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第十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 *** 岗位合格证书者,应没收岗位合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水电使用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的使用原则,制定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了水电管理相关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海口市用水用电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水电和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研究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核定水电用户的用电性质;审核水电收费价格。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1、保证学校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道、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3、负责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5、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水电局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4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 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C时),温度应设置25°C以上;禁止使用热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更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 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 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 采用其他 *** 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 *** 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更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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