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以及无线电台执照年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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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得通信工程师职称 它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考试什么关系
通信工程师是属于我国专业技术资格序列技术职称中的一类。由于通信专业、技术性强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各地通信类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认定、评定和考试一般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今后,国家对专业技术资格会逐步用考试考核来替代现在的评审。即以考代评,评聘结合。下面这个文件可能对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你有帮助。
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各电信运营商及相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我市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我市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助理通信工程师)、中级(通信工程师)和高级(高级通信工程师)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的方式评价,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取得高级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重庆市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组建,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施工作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采取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相关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审核发放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中专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其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6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4年;
4.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1年;
5.获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上述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颁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高级考试合格领取成绩通知单(从考试当年计算,两年内有效)按相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2.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3.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五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2.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 *** 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 *** 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4.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1.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 *** 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言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 *** 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
(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2.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电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
(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 *** 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3.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
(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 *** ,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 *** 终端系统及 *** 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4.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 *** 设计、 *** 优化、计费系统,掌握 *** 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 *** 的技术故障;
(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 *** 拓扑结构及 *** 组织,跟踪各种 *** 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5.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 *** 技术、 *** 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
(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遥信遥控监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
(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应具备上述中级要求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主持或主要承担通信系统相关专业领域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能力;
2.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能用以指导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研究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能力;
3.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课题,完成重要工程或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组织管理工作能力能力;
4.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测试和运行工作能力;
5.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安装调试、实施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6.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力;
7.具有培训、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能力。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信息,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助理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任职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高级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之一条根据《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两局联合成立“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重庆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前培训工作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初级《通信专业实务》考试不分专业,中级、高级《通信专业实务》考试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具体专业类别与范围见附件),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第六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均实行考试评价,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考试科目均为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的职业水平合格证书。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考试科目的人员,可在2年内(从考试当年计算)按规定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按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要求进行报名,在考前一周,由应试人员自己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准考证,持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按照统一规范、适当集中的原则,酌情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设置考场。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本市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保管等环节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2号)处理。
附件: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类别与范围
一、交换技术
从事通信 *** 交换系统(包括语音、数据等不同平台信息和电路、路由等不同交换方式)及其管理支撑系统(如信令网、智能网、监控系统、计费系统等)的体制标准的制定、科研开发、规划设计、运行维护、测试计量、系统集成、为客户解决方案以及为市场提供技术和支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传输与接入
从事通信 *** 传输系统(包括有线、无线不同传输媒介、各种宽带速率、基础数据网如DDN、X25、FR和ATM等)和接入网系统(包括移动通信基站系统、传输监控、同步网系统的体制标准的制定、科研开发、规划设计、运行维护、测试计量、技术支持和 *** 与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终端与业务
从事通信 *** 终端系统、通信业务及其管理支撑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以及为客户提供通信终端与业务服务、通信市场开发与策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互联网技术
从事互联网技术体制标准的制定、 *** 设计、 *** 优化、 *** 监控、计费系统、业务应用、 *** 信息安全等领域的科研、开发、集成、运行维护、管理、互联互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备环境
从事通信 *** 电源系统、通信设备工作环境系统(如温湿度、电磁兼容、三防和安全等)和监控系统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怎么评?
按照现行制度,职称是按照不同的系列来分类的,比如高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保健系列等。
职称一般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一些初级级别的系列可以分为助理级和会员级。本来只有部分系列有正高级,部分系列没有正高级。2017年1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系列设置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未设置高级职称的系列职称全部设置为高级职称,涉及中小学教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
职称可以通过认定、评价、全国统考(以考代评)和相应职业资格的方式取得。2019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等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1.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是指首次被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一定年限后,在任职期间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以上职称者,须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并通过部分基本技能测试(如胜任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等。),并将评审材料提交给所在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由所在专业的专业评委确定其是否具有较高一级职称资格。
2.用考试代替评估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以考促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学、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木工程)。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职业资格与职称相对应。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CBF〔2016〕77号)[1](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完善职称制度。对此,很多省份都出台了强调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文章。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端正的作风。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六、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有大专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培训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3.有能力指导技术人员。
4.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一年后考核合格;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 *** 职称,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 *** 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复杂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4.有能力指导助理工程师。
5.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施工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和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主持或承担研究开发的,已投产,可比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处于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了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所涉及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过同行评审,技术水平较高,技术论证深入,研究、设计和试验数据完整准确;
(4)发表了本领域的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5)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的编制。
4.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年限,但有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由两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推荐,进行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基础,较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本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和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负责研发的,已投产,可比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之一发明人,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评审后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深入,研究、设计、试验数据完整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评议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作为之一起草人,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5.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广电总局管什么的?
一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广电总局机构设置:
1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总局机构
办 公 厅
总局密码领导小组
总局保密委员会
总局定点扶贫领导小组
总局交通安全委员会
总局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
总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
法 规 司
总局WTO工作小组
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总局法规领导小组
总局知识产权办公室
电 影 局
中国电影华表奖评选委员会
中国电影童牛奖评选委员会
夏衍电影文学奖评选委员会
总局科技委电影专业委员会
电影审查委员会
电影复查委员会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电影组
全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领导小组
全国影院安装计算机售票领导小组
社会管理司
总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总局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总局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领导小组
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教育司
总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总局播音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总局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总局会计、经济、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总局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成人教育委员会
广播电视行业天线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
总局第三届事业单位评残委员会
总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
总局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计 财 司
总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委员会
总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科 技 司
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 事 司
“走出去工程”办公室
保 卫 司
总局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总局治安消防综合治理委员会
总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总 局 工 会
总局妇女工作委员会
离退休干部局
总局老年大学
行 管 局
总局绿化基地
总局能源办公室
总局户籍办公室
总局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总局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局使用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局售(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局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
总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总局绿化委员会
总局人民防空委员会
总局抗震领导小组
非正式单位
总局美术家协会
总局直属单位
2,总局直属单位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 无线电台管理局
· 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 信息 *** 视听节目监管中心
· 广播科学研究院
· 广播电视规划院
·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 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 中广电设计研究院
·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 中国广播艺术团(中国电影乐团、中广影视文化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爱乐乐团
·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
· 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
·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 机关服务中心
3,地方管理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
(各省,直辖市广电部门)
4,播出机构
·国家台 ·地方台 ·台名台标
5,节目 *** 发行机构
·电影 *** 发行 ·电视剧 *** 发行
· *** 传播视听节目
6,社团组织
·社团组织名称
7,报刊机构
·出版社 ·杂志社 ·报社
二,广电总局职能范围: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无线电台管理局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 *** 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 *** 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 *** 、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 *** 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信工程师中级职称是怎么评定的?
通信工程师中级职称通过以下方式考取: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务实》2个科目。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在报考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中级考试科目:
1、《通信专业综合能力》:检验通信专业中级人员掌握通信专业法规、现代通信技术和业务的程度以及计算机和外语的应用能力,考察其承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综合能力。
2、《通信专业务实》:检验通信专业中级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考察其解决和承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
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取消了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但不影响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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