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党群工作部,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2.遂宁市图书资料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3.遂宁市文物博物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1

 

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遂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8〕27号)《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分3个子专业,具体为:群众文化创作、群众文化研究、群众文化管理。

(一)群众文化创作。主要指在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群众文化研究。主要指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三)群众文化管理。主要指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群众文化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或大专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理论知识、工作 *** 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5年以上。

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对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群众文化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三)业绩成果

1.创作和科研方面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或辅导创作的作品获县(区)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市级文艺评奖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市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奖,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

(3)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4)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党委 *** 或主管部门采纳。

(5)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1项以上。

(6)独立或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展览展示1次以上,或有1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发表的,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7)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知名度。

(8)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县(处)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全县(区)推广1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9)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10)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奖项,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县(区)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2次以上,或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2次以上,或县(处)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5次以上,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县(区)级区域推广2次以上,或在市级区域推广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县(区)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在乡镇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业绩条件两项以上,可不作“创作和科研方面”业绩条件要求。

第八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6.取得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 *** ,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3.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和科研方面

取得初级职称或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主要)创作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奖,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

(3)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4)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党委 *** 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5)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6)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展览展示3次以上,或有3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发表,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7)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在市级区域有一定知名度,业绩成效特别显著。

(8)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市(厅)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主要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全市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9)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0)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奖项,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初级职称或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15次以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县级区域推广5次以上,或在市级区域推广3次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学术成果

取得初级职称或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之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1篇以上。

2.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2名以上群众文化馆员出具鉴定书)。

3.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

4.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1篇以上。

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九条  群众文化创作和科研业绩突出,满足“创作和科研方面”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可不作“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业绩要求。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派参加援彝 *** 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继续教育须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其中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不低于60学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时。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馆员。

(一)主要参与完成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成功结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

(二)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三)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三等奖。

(四)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成果获国家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以上的。

(五)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厅)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六)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 *** 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全国性文艺评奖”由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 *** ,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二)“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三)“市级文艺评奖”指地市级党委 ***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本辖区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

(四)“国际艺术比赛”,以原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文外函〔2015〕87号)文件中确定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文化和旅游部若出台新的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五)“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之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六)“主研人员”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创作及理论研究”条件中的“主要参与”是指在完成研究成果和群众活动(项目)获奖,撰写报告、标准等工作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条件中的“主要参与”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担任相关活动(项目)的负责人,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项目)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

(九)“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十一)“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十二)“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第二十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论文”“著作”均是要求独著、作为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三)本条件中的“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要求以会议相关材料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五)本条件中的“活动(项目)”须提供方案(计划)、活动现场图片、媒体宣传、评估材料、完成后的总结、认定或考核等佐证材料。

(六)本条件中的“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媒体宣传等佐证材料。

(七)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八)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文艺奖项。如,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包括各省市的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

(九)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十)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十一)本条件所提“县(区)级”含县级市。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遂宁市图书资料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遂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8〕27号)《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发〔2020〕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图书资料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分5个子专业,具体为: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综合管理。

(一)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主要指文献采编、文献资源开发与利用、借阅服务、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服务等。

(二)阅读推广。主要指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新媒体宣传推广等。

(三)信息技术应用。主要指技术开发、 *** 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等。

(四)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主要指古籍及民国文献的整理、修复、开发与研究。

(五)综合管理。主要指图情研究、业务辅导与社会教育、公共文化管理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或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知识、工作 *** 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 2 年以上。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3.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奖项。

3.专业成果获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奖励。

4.参与制定图书馆的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 1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参与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1项以上。

6.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 1 项以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

7.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

8.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县级以上党委 *** 或主管部门采纳。

第八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及相关学科知识与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3.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奖项。

3.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奖励。

4.主要参与制定图书馆的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 2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主要参与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6.主要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1项以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并在业界产生一定影响。

7.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县级以上党委 *** 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学术成果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本人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二、三次文献编写。

3.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图书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 *** 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提前 1 年申报。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其中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不低于60学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时。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馆员。

(一)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

(三)在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或国际公认的 SSCI、SCI、AHCI、EI、ISTP 所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四)县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十五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 *** 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遂宁市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是指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历史学、文学、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学、化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 *** 空间安全、统计学、艺术学等专业。

(二)“相近专业”指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文物博物、档案、人力资源管理、出版、新闻、群众文化、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工程、社会科学研究、统计、 *** 信息安全工程等专业。

(三)“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应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四)“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来源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

(五)“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学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六)“SSCI”、“SCI”、“AHCI”分别指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引文数据库、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EI”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所创建的工程索引,“ISTP”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创建的科技会议录索引。

(七)“公开出版”是指“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九)“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十)“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之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十一)“主要参与”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论文”“著作”都要求独著、作为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三)本条件中的“二、三次文献”要求独撰或主编。

(四)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五)本条件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六)本条件中的“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七)本条件中的“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提供可行性评估、项目方案、专家论证、重要媒体宣传报道等佐证材料。

(八)科研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研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更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吸收、采纳、运用、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吸收、采纳须提交吸收、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运用、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遂宁市文物博物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 号)《遂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遂委办发〔2018〕27号)《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文物博物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文物博物专业分4个子专业,具体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主要包括文物博物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及管理、标准规划、应用技术领域的研究等。

(二)文物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等研究与应用等。

(三)文物考古。主要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整理及研究,科技考古研究等。

(四)文物利用。主要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热爱文物博物行业,胜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物博物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文物博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修复、复制、装裱及标本 *** 方案编制或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并有效解决修复、复制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3.参与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

4.参与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或科技考古项目,并参与编制文物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科技考古分析检测报告。

5.参与文物鉴定或文物流通活动,有文物鉴定工作经验,较为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并参与写出鉴定评估报告。

6.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计划和方案,有一定的文物保管、保护水平和文物保管经验,参与完成编目制档工作,或参与解决藏品保管技术问题。

7.参与完成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大纲编制,参与制定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形式设计方案,参与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8.参与完成陈列展览项目宣传讲解方案、讲解稿,参与开展社教、科普活动并取得较好社会影响。

9.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前景的文创产品,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参与完成文物数字化或文物信息工程技术一般项目设计、开发或数据管理,并通过认定或验收。

11.参与的研究发明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12.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专业成果获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奖励的;或获得本专业全市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县(处)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入围省级文物博物行业重大奖项终评。

第七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助理馆员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4年以上。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等)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物博物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著有一定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或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或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文物博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2.主要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修复、复制、装裱及标本 *** 方案编制或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并有效解决修复、复制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3.参与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并独立解决和处理本领域的技术问题。

4.参与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或科技考古项目,并编制文物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科技考古分析检测报告。

5.参与文物鉴定或文物流通活动,有文物鉴定工作经验,较为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并写出完整的鉴定评估报告。

6.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计划和方案,有一定的文物保管、保护水平和文物保管经验,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解决藏品保管技术问题。

7.主要参与完成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大纲编制,主要参与制定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形式设计方案,并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8.主要参与完成陈列展览项目宣传讲解方案、讲解稿,能解答陈列展品中的专业问题,主持或负责开展社教、科普活动并取得较好社会影响。

9.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前景的文创产品,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主要参与完成文物数字化或文物信息工程技术一般项目设计、开发或数据管理,并通过认定或验收。

11.参与的研究发明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12.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奖励的;或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完成的项目入围国家级文物博物行业重大奖项终评。

(四)学术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或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发掘报告等),本人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

2.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 *** 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及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其中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不低于60学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时。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文物博物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享受基层、 *** 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遂宁市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文物博物行业重大奖项”指由国家文物局指导,相关单位或行业组织面向全国开展的奖项,主要包括“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单项奖或特别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六大考古发现”“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等。

(二)“参与”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参与”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3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重要成员”指在完成业务项目中排名前5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或指科研课题之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维修保护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六)“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八)“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 *** 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 *** 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 *** 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等材料。

(九)“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指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十)“公开出版”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出版物。

(十一)“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第十六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三)本条件中的“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四)科研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研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更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吸收、采纳、运用、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吸收、采纳须提交吸收、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运用、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六)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七)本条件所提“市(厅)”指副省级及地级市、自治州,不含县级市。

(八)本条件所提“县(区)级”含县级市。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原标题: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众文化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来源:https://swglyj.suining.gov.cn/web/gkml_wgj/_m_/-/articles/361028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