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2022年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做好南京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2】13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江宁区建设工程初、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 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 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申报初、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由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受理。

  2、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 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 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 计、BIM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3、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 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单位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4、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 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5、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条件和政策

  (一)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南京市 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 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 1号)规定和要求执行。原《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宁职称字【2014】27号) 今年可过渡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 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 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 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 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 止申报、网上评审方式,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 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大 厅 (htps: /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 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4日至7月30日(24:00), 逾期系统关闭

  (三)申报查询:

  申报人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个人中心"中查询申报信息、审核进 度及审核意见;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 APP首页"办 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

  (四)申报材料报送:

  网上初审通过的人员,可在线自助 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22年8月15日前报送至江宁区 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现场缴费。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

  (五)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 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 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和技工院 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 表等相关证明。

  2.社保缴纳。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获 取的,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现工作单位为本人 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 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 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学术成果。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 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所提 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 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 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 的 WORD版本。

  4.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 部第25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 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 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 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2022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见附件1),并提供学时计 算证明材料。

  5.初级评审。申报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建 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X宁职称字【2022】 1号)规定,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评。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 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江宁区 人民 *** 网(htt: /www.jiangning.gov.cn/index.html)公示不 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江宁区人民 *** 网(http: //www.jiangning.gov.cn/index.html)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1】198号)规定执行。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 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 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 期限为3年。

  (四)防疫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申报人员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 报表》时,需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具体防控措施以当 时的南京市防控要求为准。

  联系 *** : 025-52706216

  联系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人事科(江宁区天 元东路2999号706室)

  附件:

  1.《2022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

  2.《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

  原文及附件下载地址:http://rsj.nanjing.gov.cn/ztzl/zyjsryzcfw/zcfw/zcfw4/202206/P0202206235317902277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