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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通 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两类人才融合 发展,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打造崛起江 苏中部的产业增长极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根据《江苏省高技 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2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 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贯通领域
在总结工程领域技能技术人才双贯通工作基础上,将双贯通 范围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 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
(一)明确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 作,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和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技能人才,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系列 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 录》)(附后),可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专业)的 评审。实行职业准入的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
(二)优化评价标准
1.淡化学历资历等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 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1)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后从 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
(2)取得 *** (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 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3)取得高级 *** (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后从事 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2.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 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 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 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 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评价技术资源 开发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拓建"绿色通道".对品德、能力、业绩突出,具有绝招、 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可突破评价标准中关于学历、资历等的要求,直接依《指导目录》 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其中: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 大师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乡土人才大师示范 工作室或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领办人,享受国务院 *** 特殊 津贴或入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江苏大工 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特级 *** ,世界技能大赛金 牌、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总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等, 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2)江苏工匠、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更高到副高级).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申报职称评审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3)取得高级 *** (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泰州 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获得泰州市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 奖,可申报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
(4)取得 *** (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获得泰州 市技术能手或泰州市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二等奖,可申报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鼓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 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 其中,高技能人才参加产品 *** 、技术攻关、技能竞赛的文字、 录像等资料可以作为技能操作考核和竞赛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高 技能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 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相关说明
高技能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不单独发文布 置。具体申报流程、要求等见各相关职称系列(专业)年度申报 通知。其申报、审核及组织评审按现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评审机构。
三、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范围及对象
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 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我市各类企事业 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 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三级) 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 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 *** (二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
(3)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 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 *** (一级)职业资 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江苏技 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 专业技术人才,可认定 *** (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已 具备 *** (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可申报晋升高级技 师(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3.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专业技 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 可按照省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特级 *** 。
4.持有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申报认定 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取得相应职称后再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 价。
(三)创新技能评价机制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 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评价通 过即取得相应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其余人员经认定已具备低一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允许本人调整申 报低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参加准入类技 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应由本人持相 关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根据职业技能评价不同类型向相应单位(机构)提出申请,评价组织按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资质的,可由本单位受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 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 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可由所在 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2.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2021版)》向规定的实施部门申报,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 级岗位考核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受 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所在地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参加经济、会计、 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 *** (技 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 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鼓励企业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 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 *** 、高级 *** 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 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职 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 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 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 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 称或职业资格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 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参加贯通的技能技术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 职工作任务,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如出现下列 情形,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及法律处罚的,在受处分、 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申报;
(3)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任职年限 等,以及提供虚假技能技术经历、虚假业绩、虚假技术报告、虚 假经验总结、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竞赛获奖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其 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建立技能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 强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高度重视,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相关贯通领域的行业 主管部门和各职称评委会日常管理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要在现行条件基础上,针对技能技术人才特点,制定、完善具体 的量化评价标准,健全评价程序,创新评价机制,积极为高技能 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 件。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确保我市技能技术人才贯通工作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