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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 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苏 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职称办另行通知。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 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 )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 目录)的 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精神,按照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三 )各评委会日常管理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要求,做好高技能人才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 )要求,我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和水利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按规定执行。
(五 )继 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 )对 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 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 )对 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 (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 )4个系列(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八 )根据今年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 )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 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 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 ,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江苏省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九 )专 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
(十 )按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外地人社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提供配套的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即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