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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0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2020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
2020年全市职称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与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省、市有关文件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有序做好年度各项职称工作。
一、创新评价方式,推动制度优化
(一)优化评价标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突出对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对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鼓励评审委员会探索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二)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高级职称评审全面实行面试答辩。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今年起,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合格且评审通过者,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知识产权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撤销市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开展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或评审。
(三)完善评价机制。按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对乡村教师、社区卫生等职称系列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探索实行面试答辩。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组建南京市质量工程、生态环境工程、乡土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探索自贸片区人才自主评审,积极申请组建南京市江北新区电子信息工程和石化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大力支持高淳区、六合区高质量发展,下放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审权,批准高淳区、六合区组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丰富评价主体。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 *** 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在现有5家行业协会(学会)分别承担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及初定工作的基础上,批准南京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承接轻工工程中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继续通过 *** 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职称初定工作经费支持。
二、突出重点群体,实施分类评价
(一)加大对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称倾斜力度。落实国家、省、市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职称倾斜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在抗疫一线的表现作为参评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论文可不作硬性要求;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
(二)畅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打破原有学历、资历、层次限制,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范围、条件及程序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要求,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自主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一)做好职称评委会换届。严格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启动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市职称办指导监督各区、行业部门、有关单位,坚持优化结构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综合考虑年龄、层次、专业水平、实践能力、行业分布、单位性质等因素,认真组织开展全市38个中级、14个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职称申报人员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等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职称评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对不遵守评审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评委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
(三)明确评审收费标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四)强化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调整专家,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四、明确有关事项,规范工作流程
(一)明确申报条件。我市各系列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系列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口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0〕41号)和《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职称办〔2019〕20号)有关要求执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明确申报方式。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审均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员需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系统(https://m.mynj.cn:11097),完成网上申报。
经评委会办事机构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可登录职称信息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并按要求盖章签字后递交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三)明确申报路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要求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各办事机构应在申报评审通知中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通知发布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及咨询 *** 详见附件。
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并报经市职称办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四)明确评审程序及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时完成线上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于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备案。各中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市职称办备案。各高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省、市职称办备案,评审专家中异地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执行委员人数20%,新评委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执行委员人数30%。
4.评审筹备。2020年起,我市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将采用“外联服务平台接入人社专线”方式开展职称评审,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完成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做好评审专家的操作培训指导。
5.评审组织。各评委会须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称办说明原因,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6.结果公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等材料)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职称办备案。
7.发文发证。根据《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要求,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并生成电子证书,纳入全市电子证照库,实施动态管理;高级职称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备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证书。
五、有关政策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可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在线学习,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称初定。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8〕26号)和《关于更新各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专业目录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不符或转评人员应参加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职称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关于资历及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高级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四)关于学历及社保。职称信息系统将对申报人员上传的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等信息进行后台核验,凡通过系统核验的,即可免于提交相应材料原件,具体要求以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通知为准。
(五)关于论文查重。对于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总文字复制比”标准由各评委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职称办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