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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海南省自然资源与规划厅

考试或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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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海南省自然资源与规郑迹胡划厅是 *** 机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职称2022,想进去州郑里面工作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职称2022的话,只能考试,考公务员进去,或者其临时 *** 的合同工,去面试进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主管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省 *** 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省海洋局牌子,统喊拦一管理海南省林业局。

2022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 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安排来了

导读:每一项考试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很多职业就业是需要资格证书的,所以考试成为了大家就业的重中之重。那么2022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想知道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安排,就来瞧瞧我的介绍吧。

2022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

人力资源社裂历棚会保障部办公厅此前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安排在10月22日-23日。

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安排

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安排:10月22日-23日。

城乡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四门科目的分值都是100分,60分为及格。

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全科: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免考两科: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

免考1科: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

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制的,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考试复习

2022年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烂友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肆则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2022年海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23日举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共同负责考试指导监督;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具体考务管理。

二、考试科目

(一)考试科目。考试设4个科目,分别为:《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详见附件1)。

(二)成绩管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执行,分为“考全科”、“免一科”和“免二科”三类(详见附件2)。

为防止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宽链判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8月22日至8月30日。

(二)报名流程:网上报名、资格核查、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详见附件3)。

五、告知制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见唤纯附件4)。除“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制”或“不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

“不采用告知制”、“撤回”、“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身份信慎改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和考后全程运用多种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要求对不实进行处理。

六、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开具电子发票的考生,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14天内办理(详见附件5),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七、成绩发布和考后复核

(一)成绩查询。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成绩公示。成绩拟合格人员名单将按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南省公共 *** 网”()进行公示。

(三)考后复核。成绩公布后,将在“海南省公共 *** 网”发布资格复核人员名单等有关事宜。资格复核人员,须按要求办理资格复核,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八、考试有关事项

(一)应试人员需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相关须知事项,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疫情防控须知和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提前到达考点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

(二)应试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纸质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考试开始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联系方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咨询 *** (报名资格):65395990;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咨询 *** (考试考务):65375001、65339752、65338399、65351474。

咨询时间:0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1.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

5.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第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 *** 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省人民 *** 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和 *** 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第九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经调整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和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珊瑚礁集中分布区、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风景名胜区、其他湿地等经评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或者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省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圆轮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 *** 意见,报省人民 *** 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 *** 公布实施。

省人民 *** 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坐标、管控要求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省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耐丛,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二)因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调整的;

(三)因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调整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人昌腔樱为活动: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七)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2022年省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行政编制吗

2022年省考敬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实是行政编辑,因为根据2022年的资料来亮行碰显示的话,2022年的省考的自然资源带基和规划局是由行政编制的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职称2022,海南省自然规划厅官网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 *** 确定由稿辩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 *** 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一条 省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 *** 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老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 *** 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侍敬巧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第十三条 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十五条 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第十六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 *** 或者省人民 *** 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批建议;

(四)报省人民 *** 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