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造价咨询师怎么填职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造价工程师如何评职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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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选择什么?

选择高级工程师。

造价咨询师怎么填职称(造价工程师如何评职称)

高级工程师是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工程师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

高级工程师对应于教育类副教授,研究类副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于研究类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于教育类教授。

具备能力:

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我是2010年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的专科生,职称评定是怎么回事?

不是我小看你,我是跟你一起毕业的,也是那个专业,本科,现在职称也只是

助理工程师,好好看看下面的内容吧!你就会发现自己要走的路还有多远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评助理工程师不用考试,年限到了后,填一张申报表,随同毕业证、身份证、照片由单位报人事部门直接审批就行.

工程师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评中高级职称时这些是硬件分,下来就是软件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各种表彰、荣誉等等,等级不一样,分数也不一样,之一第二作者分数也不一样,详细情况看你们那里的规定。软、硬件分都够了,职称英语、计算机都过了,就可以填职称申报表,交到人事部门评审,最后考专业,很好考,通过后就能评下来了。

也可以破格评审。

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编辑本段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

之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10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

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鬃工程)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

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更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

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

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 ***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编辑本段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编辑本段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编辑本段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编辑本段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之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 *** ,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 *** ;

(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

(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

(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

(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

(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

(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价计价 *** 和依据

(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 和特点;

(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 *** ;

(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 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 *** ;

(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 *** ;

(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

(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 *** 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 *** ;

(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 *** ;

(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 ;

(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 *** 。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 ;

(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 ;

(五)熟悉评标定标 *** 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 *** 。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 *** ;

(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 ;

(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 ;

(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 ;

(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 *** 。

附录:

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编辑本段其他相关

考试用书:

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专业岗位人员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安装造价员岗位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考试方式及考试题型: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和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课程设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与装饰装修、建筑安装(分管道专业、电气专业、通风空调专业)、市政、装饰与装修六个专业.

3、国际建筑协会要求的辅修课程:《建筑材料》、《建筑识图》、《建筑房屋构造》

考试方式: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各专业统一试题,从中国造价协会统一编制的试题库中抽题组卷(按规定可调整20%,调整部分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试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20题×1分/题=20分

单项选择题:40题×1分/题=40分

多面选择题:20题×2分/题=40分

考试形式为闭卷,全部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共2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按不同专业分类编制试题,各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

(1)专业基础知识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共30分,闭卷,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为半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部分:根据图纸,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量、价。共70分,考试时间为2.5小时。

Very good!非常感谢!

造价师职称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日、21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10月20日 0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1日 0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仍为4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时,考生可携带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回收。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仍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 号)中(除第五款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下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报考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类别:造价类 | 编辑 | 删除

| 评论(0) | 浏览(4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05-28 14: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 *** 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 *** ;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关于造价师职称选择的问题?

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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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怎么评中级职称

1、造价工程师考试形式和内容、含金量不会改变;

2、拥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在企业内部的职级等同于中级职称,但不能直接领证或者以它为评中级职称的依据;

3、中级职称属于职级名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能力。考取造价工程师后如再想评中级职称,需单独按照评审规则评取。跟考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两条线,互不影响,此处的中级应该是在造价工程师这条线上做了一个级别划分;

4、2016年取消造价员考试后,通过抓取各行业会议信息及领导讲话信息,对造价员考试的后续变动,现在有两种说法,之一种是改成助理造价工程师,但迟迟未动;第二种是改成二级造价工程师,但也还没消息,而现在官方又发布“造价工程师(中级)”的信息,这一举措说明部委内部应该有了确定的信号,小编认为,今年造价员很有可能改为初级造价工程师并安排考试,知情人士也说这是个改动的大方向。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对此信息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但是,联想再多,跟造价工程师考试关系不大,该难还是难。所以,认真备考才是王道,勿被外事分心,争取今年一次通关。

关于造价咨询师怎么填职称和造价工程师如何评职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