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救捞系统工程职称,以及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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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调动潜水员的积极性,促进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潜水员是指海上救捞潜水员,不包括其他行业的潜水员。第二章 潜水员的选拔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愿从事潜水工作,身体符合交通部JT6111-84号《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的男性青年,经过正规潜水学校学习或专业潜水培训,符合条件者,可成为潜水员。第三章 潜水员资格的认可和维持第四条 国家正规潜水学校毕业生或经过专业潜水训练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实习潜水员证书。正规潜水学校结业生实习期为一年,经过专业潜水训练合格者实习期为二年。第五条 潜水员实习期满,经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可按部有关规定报部办理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延长一年实习期。延长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办理潜水员证书,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实习潜水员资格。第六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申请维持原类别的潜水员资格。
(一)持证潜水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的医疗机构,按《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管理部门由此作出维持潜水员资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将体格检查结果填入潜水员健康档案。
(二)潜水员每年须按规定完成维持资格的更低工作量。即在一年内,空气潜水员必须在25m以深水中或相当于25m水深的压力下,实际潜水或加压锻炼不少于12次,每次潜水时间不少于30min;混合气(非饱和)潜水员除要达到空气潜水员更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于四次的混合气潜水或加压锻炼;饱和潜水除要达到混合气潜水(非饱和)更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于二次的饱和潜水或模拟饱和潜水训练。第七条 持证潜水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时不再维持其潜水员资格。
(一)年龄超过55周岁。
(二)经体检,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民用潜水员体格标准》。
(三)没有完成维持潜水员现有资格的更低工作量。
(四)潜水员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不予签证的。第八条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证书自然失效。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后,若需重新办理,应按初次办理潜水员证书的程序申办。第四章 潜水作业第九条 持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方可进行潜水作业,无有效潜水员证书者不得进行潜水作业。第十条 潜水员所从事的潜水作业必须与所持证书核准的潜水种类相符,不得进行证书核准类别以外的潜水作业。第十一条 潜水员潜水作业或加压锻炼后必须严格按潜水记录簿的要求填写潜水记录。第十二条 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潜水员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严禁实施潜水作业。第十三条 潜水员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但在实施潜水作业前本人自觉身体不适,任何人不得强令其潜水作业。第五章 潜水员待遇第十四条 潜水员在职期间享受海上救捞潜水员工资标准、伙食津贴、作业津贴及专项劳保福利等待遇。第十五条 潜水员的退休按(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劳人护(1982)14号《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执行。第十六条 潜水员在职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潜水员疗养期间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第十七条 经医生确认患有职业病的潜水员,可享受国家有关职业病患者离职休养的待遇。第十八条 潜龄在30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一级功勋潜水员;潜龄在25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二级功勋潜水员;对于潜龄在20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公认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三级功勋潜水员;对于潜水业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潜水员,评选功勋潜水员时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第六章 潜水员技术培训第十九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组织潜水员进行潜水业务学习、水下作业技能培训及定期加压锻炼。部救助打捞局根据潜水科技发展及生产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救捞系统的潜水专项技术培训。第二十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将参加培训的潜水员的培训内容和成绩记入潜水员技术档案。
什么是救捞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0年到2020年间救捞系统工程职称,武汉港将形成以阳逻、青山、北湖、杨泗、金口5大板块为主救捞系统工程职称的现代化港口集群。《武汉港总体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救捞系统工程职称,是对1995年相关规划的修编。新规划将236.7公里长江岸线和112.9公里汉江岸线的武汉港区,规划为23个港区,其中长江17个,汉江6个。 新规划将武汉港定位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和长江干线主枢纽港”,并针对集装箱、大宗散货、钢铁、商品汽车4大货源,建议在发展港口运输的同时,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将武汉港建成多功能、综合性的港口。 规划预测,到2010年和2020年,武汉港吞吐量将分别达到10000万吨和16800万吨。 一、港口现状 a)岸线 武汉港辖区范围,长江左岸上至水洪口下至大埠岸线总长145.5km,长江右岸上至双窑下至白浒山岸线总长91.2km;汉江左岸上至新沟下至汉江口岸线总长51.6km,汉江右岸上至谢八家下至汉江口岸线总长61.3km。 武汉市长江和汉江岸线总长分别为236.7km和112.9km。 b)码头 2005年,武汉港共有22个港区,205个生产用码头泊位(不含临时性泊位),更大靠泊能力5000t,年货物综合通过能力3660万t,客运通过能力918万人次(其中武汉客运港900万人次)。港区水域面积131.8万㎡,陆域面积543.1万㎡,仓库面积22.6万㎡,堆场面积272.2万㎡,客运设施3.7万㎡。各类装卸机械932台套。港口铁路专用线长28.65km。 长江上的主要港区有17个,分别是纱帽港区、沌口港区、鹦鹉港区、杨泗港区、汉口客运港区、谌家矶港区、阳逻港区、金口港区、涂家巷港区、鲇鱼套港区、余家头港区、红钢城港区、青山港区、武石化港区、武钢工业港区、青山外贸港区、白浒山港区,另有市粮六库码头、市粮五库码头、一冶重件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码头。以临时性黄砂码头为代表的简易斜坡码头分布较广,其中以江夏、新洲等远城区最多。纱帽、水洪口、邓家口、大嘴、金口、泥矶、葛店等长江沿线设有简易客货港点。 汉江上的主要港区有5个,分别是舵落口港区、陈家墩港区、韩家墩港区、蔡甸老港区、永安堂港区,另有百威件杂等专用码头。东西湖区境内分布的简易码头较多,主要有威港、网船湾、余氏墩、打靶堤和新沟等码头。 武汉境内长江支流主要有举水、倒水、滠水、府河、通顺河、金水河等。府河、滠水沿河有前川、滠口、王家河、五通口等港点,主要货种为黄砂和农副产品;在通顺河的黄陵、举水的新洲城关、金水河的金水闸附近有小型港点,均以矿建材料为主。 另外,武汉港还有船舶维修、油品供应、港作、停泊、航道、水文、海事、救捞、环保、取水、公安、消防、军事、战备等非生产泊位。汉江二桥以下外地驻汉停泊泊位密集。 二、港口性质和功能 1、武汉港的性质救捞系统工程职称:是全国内河主要港口和长江干线主枢纽港,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和救捞系统工程职称我国中部重要的水路运输基地,是武汉城市圈和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建设武汉航运中心的重要支撑,是华中地区现代物流的重要基地。通过5~15年的努力,把武汉港建设成为以集装箱、大宗散货、钢铁、商品汽车为主,临港工业和物流业初具规模,近海直达和远洋运输喂给结合的现代港口。 2、武汉港的功能 武汉港作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现代化的区域枢纽港口,除了具有根据武汉港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确定的性质,除了具有装卸存储、水水和陆水中转、综合服务、运输组织、经济开发等传统功能外,还应重点拓展以下功能: (1)发展临港工业功能 武汉市境内长江和汉江岸线较长,沿江有武钢、武石化等许多大耗能、大耗水企业,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大部分通过武汉港进出,长江黄金水道是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中,武汉港应促进临港产业向规模化、延长产业链方向发展,形成规模化的临港工业区,强化临港工业功能。 (2)保税商贸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港口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利用港口的商贸活动越来越普遍,也产生了以保税区、保税港的形式介入商业领域的方式。武汉港地处华中地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未来将发展商贸及保税业务,武汉港应建立港区的商贸及保税功能,还可以建立大型的交易市场。 (3)现代物流功能 以港口为依托建设综合物流中心,降低地区物流成本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汉阳以及阳逻国际集装箱港区将以通江达海的长江阳逻外向型港区为依托,以国际集装箱装卸、仓储、中转为主体,以多式联运功能、强大集疏散能力和保税加工为条件,建设成为华中地区现代物流中心基地;舵落口物流中心位于汉江舵落口港区后方,发达的公路、铁路和水路综合运输体系是物流园区发展的必备条件,舵落口港区将发挥独特的作用,武汉港未来积极在港区周围形成物流园区、为物流业发展提供现代化的信息和承运平台。 三、主要货种规划 当前,在武汉港的经济腹地内,武汉市刚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而武汉城市圈及其它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仍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到2020年,腹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必将全面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 可以预见,未来武汉港将呈现集装箱、钢铁、石化、汽车和建材发展迅猛,普通件杂货发展平稳的状况。 为适应未来发展,使武汉港成为航运中心的重要支撑,港区应逐步形成装卸货种相对集中的专业化大中型港区。根据吞吐量预测、航道条件、岸线规划等,规划如下。 (1)集装箱 目前,武汉港集装箱码头主要分布在杨泗港区和阳逻港区东区。杨泗港区7#、8#泊位为集装箱专用泊位,设计通过能力20万TEU/a,阳逻国际集装箱装运中心1个集装箱专用泊位,设计通过能力5万TEU/a。由于城区的发展,杨泗港区的发展受到限制,集装箱需向阳逻港区和未来汪家铺港区发展,阳逻港区可再建设25个5000t级泊位(考虑搬迁阳逻镇临江部分),汪家铺港区可建设12个5000t级泊位。 规划改造5个泊位,建设11个集装箱泊位,新增能力279万TEU/a。考虑城市发展迅猛,杨泗、阳逻港区实际建设规模可根据城市、城市交通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 (2)商品汽车 武汉港的商品汽车转运现主要依靠各港区的非专业码头,总通过能力约5万辆/年。 我国汽车产业已经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产销量从2001年的230万辆增至2006年的720万辆,年增长率达20.95%。汽车市场的总规模已经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轿车大量进入家庭,轿车产量和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随着商品汽车物流量的增加,水运方式成为重要的中长途运输方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重要的商品汽车生产基地,同时武汉港是全国商品汽车滚装运输“T”型布局中的重要港口。未来,伴随着全国滚装运输系统的形成和完善,武汉港的商品汽车水运量将持续增长。规划在紧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沌口港区建设3个商品汽车滚装码头,新增年通过能力48万辆。 (3)煤炭 武汉港的煤炭转运现主要依靠长江上的杨泗港区、沌口港区及汉江上的舵落口港区,总能力913万t/a。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上述港区周围已成为城市居民区和商业区。为避免煤炭污染对城市的发展、居民、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规划未来逐步把三个港区迁出主城区。经比较新洲挖沟上游的林四房位于长江北岸和主城区下游、具有陆域条件好、方便向长江下游运输煤炭等优点,但存在目前无铁路专线,枯水期水域条件不稳定的缺点,可作为新煤港的港址进一步论证。该区可建设13个2000t级煤炭出口泊位,6个3000t级散装水泥泊位。 现有港区经过多年建设配套设施及铁路线完备,应尽量利用,逐步搬迁。本规划期只考虑新建煤码头布置在新港区。在新港区规划建设煤炭泊位1个,把杨泗港区2个泊位迁至新港区并改造这2个泊位,新增煤炭出口能力470万t/a。沌口港区及舵落口港区煤炭码头保持现状。 (4)金属矿石 武汉港金属矿石绝大部分为进口,主要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需要的炼钢原料。现全部由武钢工业港区的码头完成。 武钢工业港现有1#~9#共9个码头,其中,8#码头、9#码头为成品钢材出口码头。金属矿石及水渣等散货通过能力为600万t/a,成品钢铁出口的通过能力为120万t/a。 规划改造武钢工业港区1#码头~6#码头,使9个码头通过能力达到1430万t/a。在青山外贸码头下游建设5个金属矿石泊位,新增能力1050万t/a;在北湖港区建设7个2000t级金属矿石泊位,新增能力1050万t/a。 (5)钢铁 当前武汉港钢铁吞吐量主要由杨泗港区和武钢工业港现有8#码头、9#码头承担。后者在武钢工业港区近期改造计划中,改造7#码头、8#码头、9#码头为钢铁出口码头。规划在北湖港区建设钢铁泊位。 规划在武钢改造7#~9#码头的基础上再改造青山外贸码头3个泊位为钢铁泊位,在北湖港区还建6个泊位、建设15个2000t级钢铁泊位,在阳逻新建11个2000t级钢铁泊位,新增能力1080万t/a。 (6)石油化工品 武汉港石油化工危险品总通过能力为1028万t/a,其中,青山港区(含武石化码头)能力550万t/a,占53.5%。石油化工品港区宜相对集中并形成规模化经营,应布置在城区各港区的下游。北湖港区下游至武汉市与鄂州市分界点,背靠葛店化工厂及未来的化工新城,可为后方业主就近服务,规划为石油化工品港区——白浒山港区。考虑左岸腹地需求,根据现状油码头分布情况,规划阳逻港区有装卸石油化工品功能。 根据相关规划,中石化将依托现有产业建设具有800万t/年的炼油加工能力,跨“十二五”建成80万t/年乙烯生产力的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填补我国中部地区没有大型乙烯项目的空白,带动中部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具体规划是:武石化将通过改造拥有800万t/年的炼油加工能力。在北湖建设80万t乙烯项目。武石化所需原油通过仪征——长岭沿江输油管线支线送至厂区。80万t乙烯所需主要上游产品从武石化通过管道输送至乙烯厂区。另外,武汉市主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将逐步迁入化工新城,为之服务的港区(如位于汉江的陈家墩港区)将由以化工品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普通件杂货为主。 规划在白浒山港区建设3个5000t级泊位,迁建1个泊位,在阳逻西区建设1个5000t级石油化工品泊位,新增能力500万t/a。 (7)矿建材料 武汉港矿建材料码头目前主要为季节性码头,本规划中的矿建材料码头也均为季节性码头,即洪水期不使用或转到防汛堤内堆场。规划的矿建材料港区为汉口的谌家矶港区、青山的红钢城港区、汉江的永安堂港区、韩家墩港区。 (8)件杂货(包括:粮食、化肥农药、轻工产品、木材及其它) 武汉港件杂货码头目前比较分散,主要有武汉港集团杨泗港区9#~12#码头、武汉港集团青山外贸码头、中国外运湖北省分公司白浒山公司外贸码头,全港总通过能力279万t/a。其中,上述码头能力为195万t/a,占70%。 本规划扩建金口港区、新建军山港区。阳逻港区(西区)可建设约16个2000t级泊位、3个3000t级泊位;金口港区新区可建设约24个2000t级驳船泊位;军山港区可建设约37个2000t级驳船泊位。 在金口港区新区规划建设11个2000t级件杂泊位,还建3个件杂泊位,在军山港区规划6个2000t级件杂泊位,在蔡甸港区建设1个1000t级泊位,新增能力416万t/a。在舵落口港区改造1#~3#泊位,新增能力21万t/a。在青锋新港区建设1个1000t级通用泊位,新增能力12万t/a。 (9)旅游客运 由于陆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水运旅客逐年萎缩。武汉港务集团20~23#客运码头(武汉客运港)具有900万人次的通过能力,有很大的富裕。该码头能力约占武汉港客运通过能力的98%,而且设施完备,建筑外观现代气息浓郁,已形成水陆联运能力,规划逐步转变功能,由长途客运向旅游方向发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迅猛发展。武汉利用“九省通衢”的便利条件,积极培育旅游产业。在传统名胜古迹、楚文化、革命文化系列基础上,大力开发滨江滨湖和都市风光系列、科教文化、工业旅游、休闲娱乐、农业生态和休闲度假、都市购物系列旅游资源,使武汉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具备了一定基础。旅游业在武汉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根据相关规划,到2010年,武汉市旅游经济效益实现全面较高的提升。到2020年,旅游业的产业功能和经济优势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对武汉市的整体经济产生全面带动作用。 江滩改造一、二期工程建成后,美丽的江滩公园成为了武汉新的著名景观和亮丽“名片”。2006年,汉阳“六湖连通”生态修复工程、莲花湖综合整治和月湖截污工程开工,标志着位于汉阳的武汉新区建设全面启动。工程全部竣工之时,汉江水将通过琴断口闸或米粮渠,流经龙阳湖、墨水湖、南太子湖、后官湖、北太子湖、三角湖,再进入长江。船夫摇着船,可在6个湖泊间自由穿梭。武汉新区将以“两江六湖”水环境为核心,形成旅游、度假、居住、休闲等六大滨水区。与此同时,武昌六湖连通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也在紧张进行,将于2006年年内开工。可以预见,武汉将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依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武汉水专项”成果,把武汉建设成江湖水环境优美、人水和谐、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旅游中心地之一。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统一调度指挥,合理安排、使用救捞船舶,保证迅速、安全有效地执行海上人命、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救捞系统的中国籍船舶及其租用的船舶。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第三条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部救捞局”)。烟台、上海和广州救捞局(以下简称“区局”),分别担负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救助责任区的救助、抢险打捞工作。第四条 三个救助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北海区: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东海区: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南海区: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第五条 各区局在沿海的下列地点设有常年一级救助值班待命站(点):
(一)烟台区局的站点为:天津、烟台、荣成;
(二)上海区局的站点为:上海、外高桥(或鸭窝沙)、福州、厦门;
(三)广州区局的站点为:汕头、桂山(或蛇口)、广州、北海、三亚。
沿海救捞基地、救助站(点)的值班待命船的部署与待命时间按《救捞系统一级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的要求执行。(见附表一)。第六条 台风季节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
(二)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第七条 春运期间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沥港;
(三)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第八条 各区局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救助责任区内的实际情况,选调符合要求的救助船,按时进驻指定救助站(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不得空点或随意改变待命位置。
一级救助值班船不得擅自兼顾他用。但在特殊需要并能够保证执行救助任务的前提下,需兼顾他用时,应提前申报部救捞局审批。台风、大风季节和春运期间,救值值班船一律不得兼作他用。
沿海救助值班任务须由中国籍救捞船舶担负。第九条 救助值班船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某一站点连续待命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其间,临时更换或调整值班船舶前应报部救捞局同意,原救助值班船必须待接替船进入其责任区或到达待命位置并交换后方可撤离。
救助值班船执行救助任务驶出其责任区的时间预计不超过一周的,可不另行派船顶替;预计超过一周以上时,应在其驶离待命点的次日另行派船接替。第十条 台风季节和春运期间,烟台区局在烟台、上海区局在外高桥(或鸭窝沙)、广州救捞局在桂山,必须保持一艘4410千瓦以上救助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其起止时间由部救捞局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当年气象展望行文下达。第十一条 各区局应在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可执行救助任务的4410千瓦以上大型救助船,并应有一至三艘其他救助船处于二级待命状态。上述船舶可以在救捞基地待命,也可由在责任海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且必要时可迅速调出执行救助任务的其他船舶兼任。第十二条 各区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至二艘打捞工程船并能提供6,000-7,000吨抬浮力(含浮吊船起重力),配备充足的抢险打捞装备器材以及相应数量的索具等,可在30-40米水深独立完成一万吨级沉船的抢险打捞工程。第十三条 救助值班待命分一级待命、二级待命两个等级:
(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一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在厦门以北海域(含厦门)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应在1小时内出动;其他季节,应在45分钟内出动。厦门以南海域的待命船,应常年保证在45分钟内出动。船舶的电台应按规定全时开机守听2182千赫/500千赫频道和VHF16频道的求救信号及调度指令,保证信息畅通和随时出动执行任务。当收到本责任区的求救信号后(包括从岸台或有关部门荻悉),应设法查明难船或遇险飞机的名称、位置、难情,同时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二)二级待命:船员须保持全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但船长(或大副)和轮机长必须在位。船舶的技术状况须符合救助工作的要求,接到救助指令后可于4小时内出动,厦门以北海域(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在5小时内出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一、沿海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10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近4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3艘Ⅰ类航区功率在18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36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3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Ⅰ类航区3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0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80人。
6.能在6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6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800吨以上的沉船,近4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Ⅱ类航区功率在11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22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Ⅱ类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5人。
6.能在5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2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4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300吨以上的沉船,近3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Ⅲ类航区功率在66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Ⅲ类航区3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2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8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二、内河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10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36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73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0人。
6.能在4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3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6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沉船,近4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良好。
2.不少于2艘内河B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440千瓦以上。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A级航区5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3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4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250吨以上的沉船,近3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内河C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C级航区2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6人。
6.能在1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5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空气潜水员证书怎么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90827
【实施日期】 1999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6月25日经
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潜水员管理工作,提高潜水员的职业素质,促进潜水
技术的发展,适应潜水市场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产业潜水作
业的潜水员,不适用于从事军事、科研、娱乐和运动的潜水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潜水员工作
。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具体负责潜水员的培训、考
核、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潜水员培训
第四条 潜水员培训分为以下种类:
(一)空气潜水员培训;
(二)混合气潜水员培训;
(三)饱和潜水员培训。
第五条 潜水员的培训由专门的潜水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负责。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规定并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进行培训种类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装备;
(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
(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潜水员水下实际操作课程培训的教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救捞局
审核发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潜水员证书;
(二)具有八年以上潜水经历;
(三)具有潜水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救捞局签发的潜水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
称许可证)。
培训机构申请许可证,应向救捞局递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
,并递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
(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七)其他有关规章要求的文件、证件。
第八条 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培训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
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获得批
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对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许可证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培训的种类、规模和地点;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培训种类和规模,
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和
许可证核准的培训种类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潜水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的原则。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向救捞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教学实施计划;
(二)本期教学的教员情况及所任教学科目;
(三)学员名单及潜水员培训登记表。
第十四条 通过培训并结业的潜水学员应掌握相应种类的潜水理论,
能正确使用操作相应种类的潜水装具和设备进行潜水作业。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培训质量。对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得
准予结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当将教学执行情况和学员
年龄、学历、培训考试成绩等基本情况报救捞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救捞局每三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
可继续从事潜水员培训工作;审验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
【章名】 第三章 潜水员考核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自
愿从事潜水工作,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体格标准并按规定完成潜水培
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潜水员考核。
已有四年以上非产业潜水经历的潜水员,可申请潜水员考核。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免予
考核,直接申请办理空气潜水员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潜水员考核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潜水员考核申请表;
(二)由县级以上医院,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体检后出具的
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申请潜水员考核,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外
,还应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非产业潜水员和退伍转业军队潜水员应提供有效的潜水经历、
潜水记录和潜水技术培训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考核混合气潜水的人员应提供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
(三)申请考核饱和潜水的人员应提供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
;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
应提供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潜水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包括思
想品德、学习成绩、潜水技能等,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救捞局制定。救
捞局在收到潜水员考核申请表等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种类的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书
面通知考核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章名】 第四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持有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空气从事60米以浅的
潜水;
(二)持有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人工配制的混合气从
事120米以浅的潜水;
(三)持有饱和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饱和潜水系统从事30
0米以浅的饱和潜水。
第二十四条 潜水员证书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
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
潜水员年审包括体格审查、技术审查。未经年审的潜水员证书,自动
失效。
第二十五条 初次取得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实行见习期,见习期
为一年。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救捞局视情节给以警告
、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更高不超过
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更改或调整培训计划的;
(二)教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易地从事培训的;
(四)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种类、规模开展潜水员
培训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潜水员培训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海事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潜水作
业,并视情节给予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失效潜水员证书;
(二)无潜水员证书人员进行潜水作业;
(三)租借、 *** 、冒用、涂改、变造、伪造、买卖潜水员证书。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潜水员培训许可证、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4年9月10日发布的《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同时
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2016年福建省卫计委职称评定文件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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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1
技工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全省技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 *** 教师。
省人社厅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
中职教师[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实验师)]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教师,符合闽教人[2014]81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3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5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
4
党校教师[正、副高级(教授、讲师)]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闽党校职改[2015]2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委党校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5
卫生[正、副高级(医、技、药、护)]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公立医院除外),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计委
2016年3月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6
药学(非临床)专业(副主任药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7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工程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8
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从事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8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工程系列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冶金控股公司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0
工程系列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机、电器、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锻造、热处理、焊接、铸造、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电控股公司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1
工程系列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的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轻纺控股公司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2
工程系列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工程、坑探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煤田地质与勘探、矿山机械与电器维护及维修、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建材生产工艺、建材机械及电气维护与修理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7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3
工程系列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4
工程系列汽车船舶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船舶设计、制造及工艺装备设计、制造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5
工程系列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业如下:(一)标准化专业: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3.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4.标准的审查,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二)计量专业:1.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2.计量检定和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三)质量专业: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2.产(商)品质量检验,验货检验;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4.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开发;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质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省质监局
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6
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7
工程系列地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绘、探矿、实验测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地勘局
2015年9月1日-10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8
工程系列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与制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仪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土地规划利用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测绘局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9
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0
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省交通厅
2015年9月10日
-9月2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1
工程系列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住建厅
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2
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营林植保、城乡园林绿化、林业运输、林业机械的维护与休息等林业类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3
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海洋渔业厅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4
福建建工集团工程系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专业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建工集团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25
工程系列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6
工程系列科管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7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
28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
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农学、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等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29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并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省农业厅
2015年9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0
播音(主任播音员)
凡在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1
出版专业(正、副高级编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或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 *** 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新出职改〔2005〕 1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0月24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
32
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不含参公单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闽委宣职〔200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副高:2015年11月;正高:2015年12月
33
高级政工师
凡在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岗位人员、人民武装干部,符合闽委宣干〔1995〕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4月8日-5月8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7月
34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
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0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5
高级会计师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6
高级审计师
全省参加2012、2013、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省审计厅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7
高级统计师
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2010-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省统计局
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38
高级经济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交通基建、商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及财税金融等岗位工作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9
高级工艺美术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含传统手工艺、装潢、造型、服装、家具、玩具、珠宝首饰、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电脑美术设计、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40
艺术[正、副高级职务(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师、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美术师、文学创作,副高级职务(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
凡符合《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12〕22号)文件规定,均可申报评审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1
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2
文物博物(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
43
图书资料(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09〕14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4
二级文学创作
凡符合《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
〔1993〕008号)文件规定的,在全省
文联系统工作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省文联
45
档案(副研究馆员)
全省各单位直接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闽档职改〔2006〕3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人员除外。
省档案局
46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研究及植物、粮油、经作、园艺、土肥、植保、畜牧等农业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5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科技厅
47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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